论遗产税制度发展的历史
2016-10-04 00:51:35   来源:   评论:0 点击:

张 翊  新乡学院商学院 摘 要:通过税收方式调整国民收入分配,建立更为公平方式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这些年伴随着我国银行体系、金

 张 翊  新乡学院商学院

摘 要:通过税收方式调整国民收入分配,建立更为公平方式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这些年伴随着我国银行体系、金融监管体制以及公民慈善理念的日益完善,遗产税征收的条件日趋成熟,遗产税立法也在具备了经济、法律、税收征管等方面的条件,为遗产税的开征提供了极大的可能性。
关键词:遗产 遗产税 历史 遗产税制模式

一、外国遗产税发展历程
作为人类社会历史最古老的税种之一,遗产税的征收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埃及时期,虽然具体开征的时间学者还存在争议。但开征遗产税的目的无一例外被证实为缓解扩张带来国库压力,满足战争及其他军事开支的需要。有据可查的法令就包括法老胡夫曾下令对继承的财产征税。 在古雅典时期,由于地中海航运的发达,雅典继承并学习了埃及文明,也开始对遗产征什一税,即按遗产总额的十分之一征税。到了古罗马时期,税收制度相当发达,由于长期的战争,死亡人数不断增加,遗产税被认为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罗马帝国于公元前6世纪制定了《朱利安法》明确对贵族的遗产进行征税。
荷兰的工商业由于海上贸易的带动而达到欧洲的顶峰,商业的发展带来公民收入的增加,遗产税也自然受到国家的重视,于是,在1598年荷兰第一个开征遗产税。受到那一时期传统封建家长制度的影响,遗产税的征收方式以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亲疏关系按比例税率征收。 之后,伴随资本主义的发展其他国家也陆续开征遗产税,日本于1905年开征,德国于1906年开征。但是,应该注意到,即使在资本主义时期,观察遗产税开征年代就会发现,它们大都处于资产阶级政权立足未稳,政局动荡,战争频发的时期。各国的财政史也显示,当时这些国家的财政支付庞大,赤字严重,而征收遗产税的主要目的就是增加财政收入,遗产税和当时其它新税种的开征以及旧税赋增加的目的是一致的,而不存在现代遗产税注重社会收入调节,维护社会公平价值的功能。遗产税财政功能的逐步削弱是遗产税发展历史的一个显著标志。目前,除了亚非拉一些不发达地区外,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适时开征了遗产税,虽然中间有过中断和改革,但遗产税作为经济发展时期调整收入分配,减轻贫富差距的有效工具,其作用有目共睹。
二、我国遗产税制度发展的历史
遗产税的产生与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密不可分,但纵观中国上千年的封建史,在“重农抑商”政策的压制下,以物资以及资本流通产生价值的方式从来没有或者很少受到统治阶级的重视,政府的税收大都来自生产性劳动或者必须生活品如盐、铁、酒等专卖。在社会层面,人民获得利益的方式也是通过生产性劳动,其累积财富的速度相对较慢,对财产的继承更重视家族性和连续性。那些拥有大宗遗产的人,大多为统治阶级或政策的制定者,他们不希望自己或家族的财产利益受到侵害。同时,由于中国受传统儒家文化的影响,中国古代家庭的继承和祭祀联系紧密,因此身份继承的重要性要远远大于财产的继承,以父系统治为基础的家庭单位模式构成了社会的基本细胞,法律通过规定:“父母、祖父母在、子孙不得别籍异财”以保证家庭的完整性从而抑制了财产继承制度的发展。从各个层面分析,在中国的封建社会时期,遗产税都不可能出现,它和当时的社会状况以及基本价值观相左。
中华民国成立后,民国政府以铲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发展资本主义工商业,保护私有财产,建立资产阶级的共和国为目标,传统的儒家思想受到巨大冲击而代之以资产阶级民主思想,公民个人权利受到重视。同时,学习西方经济理论和资本主义税收制度建立民国新税制成为政府财政政策的主要方针之一,遗产税作为西方财产税的税种之一,自然也在税收改革,建立新税种的范围之内。在此背景下1911年铎尔孟的说帖和章宗元所拟的遗产税条例草案相继被呈报给国民政府,成为中国遗产税制度的滥觞。其后,在1915年,北京政府拟定了《遗产税征收条例》试图对无子嗣者征收遗产税。该条例规定了遗产税的起征点,税率、应扣除项目等而缺乏申报程序和独立的税收体系的支持,因此强制性较差而最终没有实行。但是,不可否认,《遗产税征收条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专门针对遗产制定的法律条文,并且在学习西方的基础上具有较为完整的税制要素,它的地位不容忽视。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财政部曾一度试图征收遗产税,于1927年8月向中央政治会议提出“遗产税暂行条例意见书”,第二年7月,制定出《遗产税征收条例》十三条,细则十六条,但最终未能实行。1936年,南京政府再次拟定遗产税暂行条例,该条例共三十条,并形成了十项基本原则,可由于战争的爆发受到搁置。1938年,国民政府经过详细的论证和调查研究正式颁布了《遗产税暂行条例》二十四条,同年,又续颁《遗产税暂行条例施行条例》,1940年7月1日正式开征。该条例规定遗产税的课税标准和范围采用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相结合的方式,遗产税按遗产总额计算征收的总遗产税制。遗产税的减免项目包括军人的抚恤金、慈善捐赠、被继承人的著作权等共六大项;扣除项目和减税部分也做了明确规定;税率采取比例和累进的混合制度;纳税程序和漏税的处罚也很详细。
新中国成立后,百废待兴,税收财政政策更是重中之重,中国政府于1950年公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详细确立了中国的税收制度,其中规定的14种税收中就有遗产税。伴随79年的改革开放,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大幅提高,居民收入快速增加,财富获得方式增加,物资流通加快,贫富差距逐渐显现,20世纪80年代以后,开征遗产税已经初步具备条件,被纳入议事议程并引起了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在相关重要文件中数次论及有关开征遗产税的提议和计划。2000年7月,遗产税条例己起草完毕并上报国务院审议,遗产税法被纳入九届人大立法计划。时至今日,中国经济飞速发展税收制度面临改革的时期,遗产税做为最有效的财政调整方式已经到了该发挥其功能的时刻。
参考文献:
[1]徐菱忆:《遗产税的国际比较与借鉴》,载《商场现代化》,2006 年第 7 期
[2]陈少英:《中国税法问题研究》,中国物价出版社2000年版,第294页
[3]春杨:《南京国民政府遗产税法及其当代启示》,载《法商研究》,1999 年第 3 期
作者简介:张翊(1981—),女,汉族,河南新乡人,讲师 新乡学院商学院 ,河南师范大学经济学硕士,主要从事经济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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