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个人所得税现状的思考
2016-10-04 00:51:36   来源:   评论:0 点击:

彭 青  栾川龙宇钼业有限公司 个人所得税既是政府取得财政收入的重要方式,也是调节社会成员收入差距的手段,还是人才竞争的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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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既是政府取得财政收入的重要方式,也是调节社会成员收入差距的手段,还是人才竞争的因素之一,因此税负高低至关重要。而税率是影响税负的最主要因素。在设计税率时,各国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是有所不同的。
我国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指导思想是以调节个人收入为主,同时兼顾组织财政收入,并根据我国的国情,采取了分类(项)税制模式,各类所得的适用税率也有所不同,有的实行累进税率,有的实行比例税率,因而税率形式较为复杂,税负差别较大。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不健全。个人所得税是所有税种中纳税人数量最多的一个税种,征管工作量相当大,必须有一套严密的征管制度来保证。而我国目前实行的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征收方法,其申报、审核、扣缴制度等都不健全,征管手段落后,难以实现预期效果。自行申报制度不健全,代扣代缴制度又难以落到实处。税务机关执法水平也不高,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到了税款的征收。税务部门征管信息不畅、征管效率低下。由于受目前征管体制的局限,征管信息传递并不准确,而且时效性很差。不但纳税人的信息资料不能跨征管区域顺利传递,甚至同一级税务部门内部征管与征管之间、征管与稽查之间、征管与税政之间的信息传递也会受阻。
2.税负不公,无法体现“多得多征,公平税负”原则。我国目前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即对于不同来源和性质的个人所得,采用不同的计征标准和方法。这种税制不能全面、完整地体现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无法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实际上造成了纳税人的税负不公平。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反而不用纳税或少纳税,而所得来源相对集中,收入相对较少的纳税人可能就要多纳税。同时税法中规定按月、按次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办法也可能造成税负的不均等。现实生活中,由于众多原因,纳税人各月获得的收入是不均等的。有的人是分散获得个人收入,而有的人则是一次性获得收入。
3.税收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在缩小。我国当前的个人所得税并不能起到多少控制贫富差距的作用。按理说,掌握社会较多财富的人,应为个人所得税的主力纳税人。而我国的现状是:处于中间的、收入来源主要依靠工资薪金的阶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占全部个人所得税收入的大额比例;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缴纳主要群体的上层阶层(包括在改革开放中发家致富的民营老板、歌星、影星、球星及建筑承包商等名副其实的富人群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只占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的很小一部分。虽然有累进制所得税,但是对真正高收入的人,征税征不到他们。
4.偷税现象比较严重。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后,人们的收入水平逐渐提高,这在一定程度上就造成了个人收入的多元化、隐蔽化,税务机关难以监控。公民纳税意识相对比较淡薄,富人逃税、明星偷税好像是习以为常、无所谓的事情。据中国经济景气监测中心会同中央电视台《中国财经报道》对北京、上海、广州等地的七百余位居民进行调查,结果显示,仅有12%的受访居民宣称自己完全缴纳了个人所得税,与此同时,有将近24%的受访居民承认只缴纳了部分或完全未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完全缴纳者的两倍。个人所得税可以说在我国是征收管理难度最大、偷逃税面最宽的税种。
二、解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几点对策
1.选择合理的税制模式。首先,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考虑适应国际经济发展的趋势,我们应摒弃单纯的分类征收模式,确立以综合征收为主,适当分类征收的税制模式。因为,现在世界上几乎没有国家采用单纯的分项税制模式征收个人所得税,我们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必须要融入到世界经济发展的大潮中来,必须要努力适应国际经济发展的趋势,仍然采用单纯的分类税制模式已经行不通了,必须要通过改革首先向混合制过渡,然后再向综合制发展。
2.扩大纳税人知情权,增强纳税意识。现实社会中权利义务不对等,履行纳税义务与否,并不影响对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享有。既然能享受权利又不履行纳税义务,必然使“纳税光荣”只剩下空洞的口号,丧失了法律公平、正义之本。在税法宣传上更多的是宣扬纳税人的义务而淡漠纳税人的权利,弱化了纳税意识。可以相信,解决纳税义务者的权利后,其纳税积极性会大大增强。因此扩大纳税人的知情权,增加政府财政预算、财政开支的透明度,使纳税人真实感受到是国家的主人。纳税人不仅征税过程清楚,而且税款流向也明白,使纳税人的纳税抵触情绪消除。
3.加大对偷漏个人所得税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搞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对偷漏税行为查处、打击得力是关键之一。针对现阶段我国对个人所得偷漏税行为查处打击不力的现状,笔者建议,全国应进行每年多次的个人所得税的专项检查,加强税务部门与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通过立法,赋予税务机关一些特殊的权力,增强执法的力度;对查处的偷漏税行为,加大对纳税人罚款的数额。
4.加强税收源泉控制,防止税款流失。在我国目前普遍存在个人收入分配多元化、隐蔽化且支付方式现金化的情况下,完善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加强税收征管,首先要加强税源控制。具体措施为:
4.1用现代化手段加强税源控制。采用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的做法,为每个有正常收入的公民设立专用的税务号码,建立收入纳税档案,使个人的一切收入支出都在税务专号下进行。使公民的每项收入都处于税务机关的有效监控之下,使每个公民的收入纳税情况都一目了然,进而可堵塞税收漏洞,防止税款流失。
4.2充分发挥代扣代缴义务人的作用。对个人所得税实行源泉控制,由支付单位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这是我国现行税法的要求。这种做法既符合国际惯例,也适合我国现阶段税收征管手段落后、专业化征管力量不强、急需形成社会征收网络的实际情况。为此,针对前些年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税款作用未能很好发挥的现实,建立扣缴义务人档案,规范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和申报的程序,督导纳税人正确使用扣税凭证,加强对扣缴义务人的宣传,明白其不履行税法规定的扣缴税款义务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使代扣代缴税款工作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化。
三、结语
尽管工资、薪金费用扣除标准的区别做法存在现实的难度,但通过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的转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由于不同种类所得所产生的收入分配不公平问题。而建立个人收入档案,成立税务警察、税务法庭,对高收入者的收入情况进行重点稽查,则可以逐步地加强对收入畸高人群的税收监控,堵塞税收流失漏洞,促进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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